我不知道你們為什麽沒有搞清楚,我在前一次提問中已經提到了。

老貓請消消火。
上一次我還在貼子裏說“房子是兩家庭,樓下住人於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可是你們都沒有注意這個問題。大個子倒是還問我“既然是兩家庭的房子,為什麽樓下住人不合法”。也許是我當時闡述得不夠清楚。
我家是合法兩家庭,分三層樓:GROUND FR, 1ST FR, 2ND FR。這個租出去的公寓是在GROUND FR。
我現在還沒有去看我的CO,也不知道GROUND FR上住人是不是真的不合法。我現在的狀況是,如果是合法的,我去打官司當然沒問題(隻是時間問題);如果是不合法的,那就沒辦法在法律上尋求幫助了。打官司必輸無疑。
我的問題是:如果真的是不合法的(最壞的打算),那如果房屋管理局來查看的時候,自然會給我VIOLATION,然後罰款。這個沒問題。注意,以下是我真正想問的。
我看到這種情況下有兩種解決方式:
1。要求住戶搬離。
2。去DEPT OF BUILDING去拿PERMIT,然後把公寓合法化。
我現在是和房客有問題,自然不會用第2個解決方案。我想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沒有權利要求住戶搬離,然後把廚房拆掉?租約還沒有到期。
如果能夠要他們搬離的話,那這個解決方法就最省時了。我不管被罰多少錢(頂多1000塊吧),能讓住客搬離是我最大的心願。
不知道現在老貓看懂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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