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就是我們應該10月1號搬走,在8月初的時候我到管理處跟

來源: inuyasha 2004-01-10 15:50:0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7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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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管理員說過有5個人要在8月底就搬走,因為都要上大學了,還剩一個人要住到約滿(9月底),可能由於當時那裏有人要租房子,再加上我是中國留學生(英文不是很好),那個管理員就不怎麽愛搭理我,我跟她說完後,她就說ok,就這樣把我打發了,然後等到9月底,我回到多倫多(那個apartment在多倫多),把鑰匙,門卡交給管理員的時候(是另外一個管理員,那個apartment很大,管理員很多),她就說我們沒有提前60天的notice,我跟她講我告訴了一個管理員(那個人那天沒有上班)當然隻是口頭的,可是這個管理員說沒有給written notice就不行,就要再交2個月房租,而且她好像有種族歧視,很不喜歡跟我們說話,還說我們英文不好,應該找一個翻譯來跟她說話,好像我們不配跟她說話似的,我們也很不高興,很生氣的就走了,也沒有再跟她說。
我想問這條理由可以寫在defence裏嗎?可是我怕那些管理員不認賬,因為我要搬走的時候就跟他們這麽說,可是那個管理員根本就不管,一口咬定我們沒有給書麵的notice,所以一定要交錢,不知道這個理由充分嗎?還有如果我再寫我隻要付3分之1的錢,會不會讓法官認為我理虧呢?其實我是怕萬一輸了,我不可能付那麽多錢,所以想爭取能少付就少付,當然如果贏了就更好了。如果輸了,上庭的費用我也要付嗎?因為我看到那封信上有一條是the plaintiff's costs of this action,calculated at approximately $1000,together with G.S.T.the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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