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借貸方有責任與義務對於借款方所提出的財務擔保進行評估。

如果這是個人借款,當借貸方沒有仔細核實對方所提出擔保品的真實價值,而輕易相信借款方的說法,那麼借款方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因為真正的爭議是,雙方對於擔保品的真實價值認知上的差距,這就如同一雙破草鞋,老貓穿過的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如果是孔子穿過的舊價值連城,但是你如何知道這是老貓穿過還是孔子穿過? 這就需要經過專業的第三方對於這雙草鞋進行鑑定與評估

所以李四的問題是他個人的失職,事實上如果李四是任職與任何上市商業信貸機構,那麼他本人需要對於這個錯誤所造成的損失向公司股東與所有投資人負責。

在此同時,一個可能讓張三會麵對法律問題的情況是如川總一般,在上市公司正式的財報中灌水與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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