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R的職能不是為了下屬的公平利益而服務, 他們是為了不讓單位吃官司, 所以即便他們看清了你被歧視或者被bully的事實, 是不會承認的。
2) 假如你的目的是在原單位呆著, 就不要想著跟單位打官司。 假如你的目的是讓單位為“ 壞行為” 負責的話, 你可以找律師。
3) 打歧視官司很難證明, 一旦你打贏了, 多半是經濟賠償( 壇子裏一位律師告訴我的)。不過打官司的曆程耗費時間,感情, 精力, 和金錢。 你仔細想想看你這麽投入打官司是否值得。
4) HR很多時候都是護著經理的( 壇子裏一位網友說的), 因為HR 的主要功能是確保單位的利益不受損害。我的親身經曆告訴我: 甚至有的工會主席都是跟雇主串通一夥的, 在關鍵時刻, 包庇雇主的壞行為。
5)你假如能夠找到接contingency case的律師, 可以試一試, 如果你鐵定了心要跟單位鬥爭到底的話。
希望你在決定打官司之前, 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