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以前租的是3bedroom的apartment,有6個人住,可是隻有3個人簽約(跟一個外國公司),我和我BF,還有一個同學,然後這個同學回國了,再也不回來了,以前吹債公司給我打過電話,讓我交錢,我跟她講,我隻想付我那一部分,可是她說不行,因為我們交房租的時候,是一起交(不是分開交),她就把我以為是那個collect money的那個人,所以我就必須付全部(其實我知道她是找不到那個同學了,所以全賴到我頭上)
如果我對法庭這樣說,不知道法庭會不會也以這個理由拒絕呢?還有想請問如果最後法庭判決我要還錢,我必須要還嗎?(因為我現在手頭上的確沒有那麽多錢,交完學費後,現在連自己的生活都成問題,父母都是工薪,攢些錢讓我出國已經不容易了,我還怎麽好意思開口向家裏要錢呢?雖說現在在大學了,可以找那種campus工,可是根本就輪不到我們這些留學生啊!!)我是想問可以跟法庭反映一些情況,然後讓我慢慢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