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4月中旬賣出去, 但有幾個星期的rent back, 可以住到6月11號。
6月1號, 我通知我的Agent, 我計劃6月3號搬家,6月6號停掉所有水,電,氣,讓他通知買主6月6號開始他的水,電,氣。
Agent 6月6號沒時間來我的新地址拿已賣房子的鑰匙, 他6月7號傍晚來拿鑰匙時, 說6月11號中午給買主鑰匙。
他一離開, 我馬上意識到買主肯定沒有開始他的水,電,氣。我立馬給agent發text message, 講房子沒有電, 冰箱會化冰, 淹地板。
6月9號下午, 買方果然發來信息, 地板及天花板被冰箱化的水淹了。
這時, agent撇責任, 他找不到通知買方的證據。 買方agent也否認我的agent即時通知了他。
我的agent強說, 房子6月11號前出問題, 是我的責任, 他在4月中旬幫我賣出房子, 他就沒有責任再替我及時通知買方。
對造成的損失, 難道我的agent不應該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