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今年6月份滿18歲,我於2年前拿到美國公民紙,所以我們現在決定幫孩子申請美國護照。到了申請的地方,這是一個遞交材料的窗口,並不是申請人辦公的地點,他們說根據規定要我提交我的結婚證明,當然也需要他的出生證明綠卡和我的公民紙(這些材料沒有問題我們都提交了)。 我回家找了一圈發現沒有結婚證明了,這個證明還是20年前到加拿大之前在國內辦理的結婚證的公證。我後來想到應該是我在15年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辦理離婚的時候給法院收回了,但是我也記不清了。
現在我的問題有兩個:1. 加拿大安大略省是不是在離婚時候需要收回結婚公證書?
2. 我現在拿不出結婚證書,我就提交了加拿大安大略省發布的離婚證書,這個能不能作為一個憑證讓孩子的美國護照申請順利通過?
3. 如果這次申請不能通過,下次等材料備齊時候再申請時,孩子已經超過18歲,是不是就不能根據我的美國公民紙來申請美國護照了?那時候他是不是必須要自己申請美國公民拿自己的公民紙?
因為這個護照申請關係到孩子上大學的貸款申請,所以有點著急,請有經驗的網友指導一下,如果有什麽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可以使申請順利通過而不耽擱,也請告訴我們,讓我們可以提前準備好。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