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容易了.

來源: 這個官司值得打. 2005-05-17 22:00:0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83 bytes)
回答: 第三者太過分.你朋友一定要告她.法律顧問%2005-05-17 19:41:58
讓他朋友拿這第三者指控的條條款款,逐條過一遍,哪條提供不出證據那就是誹謗,誣告.如果上麵還有和事實很明顯相反的東西,就更好說話了.另外,有這個故事的大背景,INTENTION就更明顯了.這個官司值得打.

所有跟帖: 

顯然你沒打過這樣的官司.... -不要想當然...- 給 不要想當然... 發送悄悄話 (259 bytes) () 05/19/2005 postreply 0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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