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容易了.

來源: 2005-05-17 22:00:01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讓他朋友拿這第三者指控的條條款款,逐條過一遍,哪條提供不出證據那就是誹謗,誣告.如果上麵還有和事實很明顯相反的東西,就更好說話了.另外,有這個故事的大背景,INTENTION就更明顯了.這個官司值得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