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求教一個問題。
挨著我後院的Lot,兩年前被一家公司買去,準備建公寓,說我的後院的木板院牆凸出的部分是他們的Property。前幾天在沒有通知我的前提下,把我的院牆拆掉了一部分,裏麵的大樹也暴露出來了,現在又要鋸這些樹。
我已經報警兩次,警察都來了,但是不肯給我明確的說法。
如果按照房契中的界定,鄰居公司可能是對的,但是房契中規定的範圍隻是四個點。我又查到濱州的法律規定,如果我的院牆已經公開且明顯存在了10年以上,則我有權利使用這塊土地,Adverse Possession。而關於Adverse Possession的定義,我的情況都符合。
請問這種情況最方便的解決方式是什麽?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