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很顯然將經營權與董事會當成一樣的東西,原則上,你的事務所應該有權將您開除,至於開除的原因,要求同工同酬不是應有的原因,但是不服從管理者的決定是可以為其中之一。同時原則上四個合夥人(假定這四人都在董事會),如果其中三位(事實上應該是兩位持有股份的董事,因為他們兩人的股份總合大於你所持有的)同意將您開除,那麼對方是有一個可以進行的決議,然而最終仍然必須由經營者來執行,(在你的情況,剛好是大股東)。(這是事務所經營權的部份)
所以,這個解僱是否合法,必須依據你的事務所所在地區的法律來決定,然而,老貓的猜想是你在與對方爭執期間,恐怕說了一些威脅事務所未來經營的言語,不過這是你們的家務事,老貓不在場,所以這隻是一個猜想。
至於,你手上的股份,要看你們當初分配持股的協商,重點是你當初在建立這個合夥關係時是否有任何投資,原則上,你仍然是這個事務所的董事,如果招開董事會,您仍然有權參與,但是你的事務所,在其他時間應該有權不容許你進入你的辦公室。現在的問題有二。
(A) 你過去是否有簽署任何文件,禁止你在離職之後與公司現在的客戶有任何接觸或是爭取他們與您一起離開 (惡性競爭)
(B) 你手上的股份要如何處理? 由事務所其他股東購入,或是你買入另一位股東手中的 10%,然後拆分這個事務所。
總之,找律師是對的,因為下麵與這個事務所的任何接觸,有律師代表您或許會比較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