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情況,良心說是隻有怪你自己,你所做所為都是考慮你自己,沒有考慮你所做的事,對其他人所造成的影響。
你現在的問題是,你的房東不會幫你趕人,因為出了問題,人家是找你負責,反正人不搬,對方租不出去,一切責任由你來負。
你找律師,基本上對你不利,因為有兩個問題,你的房東是否容許你轉租,(一般是合約中不會同意,但是實際上也不與你計較),但是一旦有問題,責任全部由你擔,所以承租的人,可以用你的書麵合約中不容許你轉租作為原因,運用法律程序判定你與他的租賃行為不合法,所以現在被迫搬遷,要求你負擔所有損失,同時,如果你沒有提前 60 天以正式書麵信函通知對方不續租,現在對方必需走人,對方確實可以求償。(其實這個事情在當初你轉租時,就可以避免,問題在於你當初就應該在與對方的租約中明確告知,你不會續約)
你能做的事是,給對方實際的利益 (12 月的租金與一些搬遷的費用),請求對方 12/31 之前搬走,反正用錢這事應該能夠解決。
如果你不這麼做,你的房東是照樣收雙倍租金,你的房客會用一切方式不交錢,霸佔著這個地方,最終你與房客上庭,一拖六個月不算過份,到時候你兩頭損失,有你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