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具體的病例和這裏的汙染聯係起來不容易。我們也和醫生談過,尤其有的哮喘病人,醫生直接說空氣汙染導致的,但是讓他們出證明是另一回事。我的醫生告訴我,自己趕緊離開是上策,因為肺部的病可能在很多年以後爆發,而且一旦爆發就沒救了,進去的粉塵出不來的,醫生沒有辦法救病人的。你們應該自救,就是盡快離開汙染區。
你們看過美國的電影“黑水”嗎?我也看過紐約時報的報道,很多情況就是和我們的一樣,明明知道這個是錯的,害人生病,但是非常難獲得解救,很絕望的。那個案例是成功的案例,那個律師幾乎死過去,還好堅持下來了,成功了。失敗的案例恐怕很多很多呢,隻是世人不知道。
當然我們的案子簡單的多,因為我們的情況法規是明確禁止的,但是我們的政府官員不好,他們胡作非為,而我們的法律和製度也沒有保護到受害者。這就是我很期待這次能對現在的 Environmental Bill of Rights 有個完善的原因。當然法律界的人努力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立法和執法的部門,像安省環境局和多倫多市政府我們是沒有辦法抱有希望的,他們實在太壞,但他們有立法和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