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您所提供的資料,有兩個事實
G2 與Y3 協商減少租金未果。
所以 G2 沒有權力減租
期間G2都是支付60% 的租金
所以 G2 是自己發明法律...強迫對方接受...
你是用付一部份錢來避免被驅逐,但是實際上是不付該付的租金,這叫做耍賴 !
因此解決的方式是,把欠租付了,因為你根本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自行執法,這個案件,你沒有話說........
真的沒有必要在這裡浪費他人的生命與時間來討論一個完全沒有道理與耍˙賴的事情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