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上庭。 對方帶了律師, soilcitor 跟我說, 我可以回去, 對方已經plead guility 了。 可以離開, 沒事了。 但我還是聽了後麵的宣判。 罰款$350, 40 周義工, 連續12 月probation fee 好像每月幾十美元。 他本身有暴力傾向, 有過去案底。我看他也上一把年紀, 估計也不富有, 法官要我描述當時情景和問我有何要求, 我也就輕描淡寫說了幾句,給他個懲戒也就算了。 雖然當時他打人, 我有些小傷痛,內心非常氣憤, 附近的鄰居也作為證人跟當時處理的警察談過了, 做了筆錄。
不知這個對他的處罰是否過於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