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逮捕。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

See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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