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逮捕。

來源: 2020-01-14 06:45:0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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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