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你們在法庭上爭論的,應該是有沒有解決問題,之後的判決讓你發現有這個“14天”。這個就是我們外行人的困難,你如果懂法律,第一次就會因為這個14天為自己辯護。
我對appeal的理解,是法官引用的這條法律,對你們的case不合適,或者法官的判決和另外一條法律有衝突。如果你能找到更多的條規支持你最好,如果沒有,那試試爭取一下14天的含義吧。不過後麵還有一句“in an emergency, as promptly as conditions require”你要小心。
投資理財壇有好多地主,不知道他們會不會有類似經驗,你去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