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倆讀的重點不一樣,我理解的是“ 你沒有解決男客戶問題”,你理解的是“不到14天”

來源: 慧惠 2019-12-23 10:14:4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06 bytes)

而你們在法庭上爭論的,應該是有沒有解決問題,之後的判決讓你發現有這個“14天”。這個就是我們外行人的困難,你如果懂法律,第一次就會因為這個14天為自己辯護。

我對appeal的理解,是法官引用的這條法律,對你們的case不合適,或者法官的判決和另外一條法律有衝突。如果你能找到更多的條規支持你最好,如果沒有,那試試爭取一下14天的含義吧。不過後麵還有一句“in an emergency, as promptly as conditions require”你要小心。

投資理財壇有好多地主,不知道他們會不會有類似經驗,你去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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