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每一個被害者都有自己的委屈,尤其我這種脾氣的人,氣頭上可能寧可花一萬去要一千的債務。
真是幸運,又碰到一個好律師,我們交流了大概2-3個月,最後他提議,先不上訴。兩點:
1,律師的作用是考慮如何爭取最大利益化下,把問題最簡單化。沒有結果的時候,利益和方式都是假設。可以知道的是,打官司如果拖太久,不能算最大利益。
2,反思。我能夠碰到這種問題,可能是我自己的問題。即使一次官司解決了,但後麵的事情沒有完,同樣的問題馬上就會出現。我需要考慮是自己先解決問題還是先打官司。
我現在還在考慮,不過我已經心平氣和地去琢磨怎麽用自己的方式和能力往前走一步了。
當然不是每個案子都不打官司好,看自己的具體情況。
有旁觀者說些清醒話,我覺得不是壞事。我經常上來看看其他人的事情,其實就是給自己敲敲警鍾,不要走到無可救藥的地步再哭。當事人不要衝動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