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之人要用非常手段。

你去報案,警察那裏才有案底。下次再來, 你才可以要求警察帶人走。 然後你和警察聯係,要求遣送出境。並且通知海關,記錄在案,不許入境。

這些是正常的法律程序。有沒有用,都得去做。 然後才談得上其他更極端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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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班班明示。已做。謝謝。 -noexit- 給 noexit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08/2019 postreply 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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