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費。五月時曾經貼了個條子在儲藏室門上,說這個LOCKER欠費,我去管理處把過去十年的繳費都理清了” -- 你是不是寫錯了?怎麽會前麵10年的帳務都不清白。
“現在重提這件事是新管理公司跟我追究遲交管理費的事”-- 你去年一月份回加拿大,解決不了就不去解決了,但又去拖欠人家的管理費。你這種做法好比法律不能替人申冤的時候,人就應該拎把槍去殺人一樣的邏輯。不知道你和管理處打交道是不是也是這麽大無畏的樣子,讓人家沒法心平氣和地配合你解決問題。
如果對方無賴,不經允許,正常交管理費的情況下擅自開鎖扔東西,我會第一時間報告保險公司,這和闖入人家偷東西搶劫沒區別了。或者我自己把損失記錄一下,去small claims court要他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