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九月,老父病危,回國五個月陪老送終,到去年一月才回加拿大。發現所住的康鬥管理在9月,10月的時候就把我的租的地下儲存室的東西都清空,扔了,還把我的儲藏室給了別人。
東西不多,能估價的是一套餐桌加四把椅子,兩個新行李箱,一箱瓷器碗碟,一箱毛絨玩具。有些舊信件,老照片是無價寶。
我還在裡麵放了一張交費收據,在門外能看到, 不開門拿不到。
我回來後與大樓管理交涉,結果石沉大海。最近大樓換了管理公司,我又舊事重提。大樓管理叫我找保險公司。
莫不說我沒有保險,這個儲藏室是租的,不是我住的UNIT. 就是有保險也不是可保損失,進水,毀損可以報保險,這被管理公司扔了不在保險範圍內。大樓管理應該賠償。
為這點錢去找律師,上法庭都是在經濟上不值得,時間精力消耗很多。但就這麼算了,一口氣真順不過來。
城裏的法律通達人士有沒有好建議? 我現在拖一個月的管理費,就是晚交一個月。如果說賠償,賠我一個月管理費,雖然我還吃虧,但也能接受。
想把這件事了結。不然有一天要賣這個單元就會有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