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HAVC contractor簽下一個合同,付款為首尾兩次各一半,首款已付,
本州法律對承包人收尾款的rule為,通過政府的inspection以後。
合同上,有承包人申請permit, 但沒有工期要求(我的疏忽)。
開工當日,合同人的兒子---實際施工人與我一同去政府申請許可,
辦事員給了四份表格給施工人,要求填寫後送回,施工人拿了表格口頭答應,
但時至昨日18天的時間,並未完成,其間我多次提醒。
施工期間,特別是最近幾天,我感覺該施工人不專業,因我不太懂這方麵的事,
決定要通過政府檢查後才付款。
昨天,施工人的哥哥來做了兩個小時的工作,答應去申請許可,不過要求我付90%的工程款,
我拒絕了。兩小時後,收到其父親(即與我簽合同者)短信:明天不來完成最後一項工作,
除非能收到工程款。
“最後一項工作”是指一項約半小時的工作,完成後方能完成廚房裝修工程。
今天早上,政府開門後,我便去問,得知昨天父子三人均未去申請,立刻發短信給合同人,
一,請盡快去做申請,二,請在上午時間來完成工作,否則我準備請其他公司的人來完成
遺留的工作,且希望能把賬單算在承包人一方。對方很快回短信,一,會去申請,二,
爭取(try)盡快來完成工作。
下午兩點沒人來,我又去政府部門查,對方(哥哥)已經申請,但四份表格隻填了兩份,
換新暖氣係統必須完成四份申請。詳細問明情況以後,我得說,這是我知道的最嚴苛的要求。
房子位置與政府部門僅三分鍾車程,可謂過門不入,我也得說,這有故意為之之嫌。
我再次短信:一,申請表格未完成,二,請盡快來完成工作。對方很快回短信:
除非付工程款,否則不來。
我跟廚房承包人的合同裏有工期要求,6月5日完成。今天我盡力協調廚房工人先完成
其它部分,把需要HAVC的工作推遲到最後一天(明天)。廚房承包人很配合,表示
明天以後依然可以來完成廚房工作,但是不能保證具體時間,最近排得很滿。
明天以後還有其它項目跟進,工期拖延顯然會環環受影響。而今眼目下,我能想到的
隻有兩個選擇:一,請另一個正規公司的人來完成工作,因請人來完成單一工作,
三五百的事可能會變成五百八百或更多,我不肯定此舉是否會更添麻煩。
二,妥協,同意付90%工程款,明天如期完成此兩項工程。但有些擔心該承包人會
拿90%款走人不完成申請,政府不能來檢查。
我明白妥協是解決問題最簡單的辦法,但也會是我最後一個選擇。一來該工程明顯
是李代桃僵,完成工作的實際上可能是一個無牌照的人(弟弟)幹的(雖然我經驗不多,
裝修過幾個房子了,有些粗淺的判斷能力),工程有些活是在牆壁裏邊,若能通過政府
檢查至少說明施工人還具備一定技能,我會放心一些。二是這位“哥哥”總共出現過
兩個小時,一出場便明顯耍手腕,這是我比較反感的行徑。之前十八天,施工人雖然
三天兩頭不來,幹活解決問題能力似乎也不強,我從未跟小年輕計較,與父子倆人均有理
說理,交流暢通,大多電話,沒想過需要用“短信”之法留下證據。
因此,在不違法且合理的情況下,我更希望能不就範於脅迫。
法壇懂法的人多,不知大家是否還有更好的建議?
寫得可能有些雜亂,多謝讀貼,感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