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外州的出租房。因為疏忽,近兩年沒有交物業費。最近突然接到律師信通知我上法庭的信,除了欠$12,000物業費,還欠$4,000律師費和$1,500 Late Fee。
我認錯。收到信的當天把物業費$12,000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全還了。唯一覺得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是他們幾年來沒有把欠費和每月的賬單送給我注冊的房主地址,而是都寄到了在外州的出租房的地址。致使我沒有收到。管理公司也沒有給律師正確地址,連律師的信也沒有直接寄給我而是房客最近才轉給我的。因為他們工作中的一點失誤,我的損失是$5,000,因為如果在過去兩年裏我收到任何一封提示信或催繳信,這個問題都根本不存在。但物業公司說他們沒有發賬單和催繳信的義務。是這樣嗎?
想知道我有無找律師打官司的需要?如打,有無任何勝算?還是應該老老實實地把所有錢都付了?
謝謝!
(也在“投資理財”發了。想想這裏可能更合適。急於知道結果,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