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沒有什麽違法的。一般慈善組織隻需要每年花掉一定比例的資產這樣才能有免稅資格,我沒有聽說對餘款有什麽規定。實際上政府無法對一個私人團體有什麽具體管理。
關鍵是你們自己組織章程。如果章程沒有規定,那麽主要是一個募捐目的問題。一年前募捐的時候,募捐的旗號不是“支持我們的charity”,而是“支持某一個有具體時間地點的事情”(比如春節聯歡會)。那麽,募捐來的錢假定是有專一目的的,那麽餘款可能不好拿來做general fund。
退款操作起來肯定不太可能。最好的是將餘款用於和那個某個特定時間地點的事業相關的另外項目,或者等用來做下一年度的同樣事情。
你不說清楚具體事件,甚至連你所在的州都不講,無法具體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