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年早世。 如果兒媳完全繼承,實際上繼承的是男方父母的財產。所以,法律規定父母也有繼承權。也有經過法院的案子,法院判全部產權屬於父母,因為是婚前財產。如果婚後女方一直承擔還貸的義務,那麽,判決歸還女方的還貸所出資金,但是不具有房屋漲價部分的權利。
一個認識人,結婚五年後(剛才查了一下是結婚五年後去世的,不是兩年)丈夫因病去世。法院判決,女方沒有權力繼承任何財產,而且必需搬出婚後一直居住的家。因為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資購買。
這個法律基於兩個考慮,一,結婚時要求男方有房子,大多時是男方父母出資。二,維係傳統的血緣關係,而不是夫妻關係。前一個是存在的事實,後一個是夫妻關係不被尊重,男女並不平等,封建的女性隻是傳宗接代的工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