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份) 加州冤案!!跪請教這裏的大律師們,這個案子現在 petition to congress 有用不? ched

加州冤案!!跪請教這裏的大律師們,這個案子現在 petition to congress 有用不? ched

我小姨的悲慘經曆,十幾年前她曾經也活躍在文學城。因為此遭遇,她現在誰都不理了。最近房子有被法院強行拍賣的可能,我姨夫讓我在這裏問問。下麵是她的一個同學寫的微信帖子,大律師們麻煩給個建議啥的。小姨最近請了一個律師,但是據說很黑,一個月就收了2萬多,現在又要錢,說不交的話就不幫她繼續一月份的法院聽證了。小姨現在幾乎就是要放棄了,挺慘的。

下麵是微信文章,大師們給看看有用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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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的公正何在?》

Lily早年留學美國,她默默地,單槍匹馬,與美國司法體係鬥爭了十幾年。在全美國人民沉浸在節日喜慶的季節(holiday season),她卻正麵臨著住房被法庭強行出售的可能。而這一切的起因,都是因為她做錯的一件事,就是十二年前把一個借錢不還的債務人告上了法庭。

自2007年起,Lily經曆了一場可怕的,至今天還未結束的法律噩夢。當年,她和她的S公司(S corporation, 是政府允許的隻有一個股東的有限公司)向借款人提出申訴(Complaint),要求他們償還一筆生意買賣交易時Lily借給他們的 4 萬美元的貸款(seller-carry loan),而借款人緊接著就對Lily及公司提交了交叉投訴(Cross-Complaint) ,聲稱Lily隱瞞生意問題。官司持續了一年多沒有進展,Lily卻已經花費了5萬美元的律師費,得不償失,Lily 決定不再雇傭律師,自己在法庭上自我辯護( self-reprensation )。法院允許 Lily 為自己辯護,卻駁回了她代表自己S公司辯護的請求,理由是她和她的S公司是兩個單獨的實體。法院的拒絕在當時是合理的,因為Lily沒有律師執照,不能為除了她本人之外的任何實體做辯護。這樣不久之後,借款人提出缺席判決的要求,法院判決 Lily 的S公司敗訴,需要支付借款人20萬損失費,除去先前借的4萬,總共 16 萬。

按說這個判決是針對Lily的公司,隻要公司解散了沒錢了,Lily 本人是免責的。然而事情蹊蹺就蹊蹺在這裏。拿到缺席判決之後,借款人又向法院提出要求,說他們收集到的一切證據證明,Lilyl 和她的S公司是 "同一個人",同一個實體(the one and the same),她就是她S公司的另一個自我(alter ego),因此她S公司的實體抬頭應該被忽略(entity disregarded),因此她公司的債務就是她本人的債務,Lily 應該要對16萬判決買單。Lily在法庭上據理力爭,如果她和她的S公司是 "同一個人",同一個實體,那麽當初就應該給她機會在法庭上就所指控事件為自己辯解,法庭就應該進行聽證辯護之後再做裁決,而不是聽任借款人的一麵之詞進行缺席審判。法院最初是以她和她的S公司是獨立的兩個實體為由拒絕Lily的自我辯護權的,但是缺席審判之後又聲稱Lily和她的S公司是 "同一個實體",沒有邏輯,根本上剝奪了Lily憲法所賦予的自我防衛和自我辯護權,也有悖裁決過程中的“權衡考慮”原理(due consideration)。法院沒有聽取Lily的辯解,Lily向加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是沒有成功,加州上訴法院沒有正麵回答Lily提出的以上有悖邏輯自相矛盾的判決依據。由於當時患了嚴重的抑鬱症和焦慮症,再加上日益嚴重的頸椎病使得她右手不能正常活動,她放棄了進一步上訴美國最高法院的計劃。

有關Lily故事的更多細節, 請訪問她的臉書簡介(國內需要翻牆):https://www.facebook.com/lily.resentment.5/posts/210117503253128?

做為Lily的朋友,我們發起了向聯邦國會議員和加州議員的請願書,要求立法增加單人股東公司的自我辯護權,這將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司法改革。

自衛權利(self defense),以及延伸至法庭上自我辯護權(self-representation),是美國憲法中規定的基本人權之一。近十幾年來互聯網的普及,使人們能更便捷查找和參閱法律條文。去年的統計顯示, 在民事案件中, 5 人中有3人選擇自我辯護,因為他們要麽負擔不起律師,要麽不信任律師。目前全美國有超過3千萬注冊企業,其中四分之一是S公司(S corporation)或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single-member LLC)。如果現有的法律判例,不允許這一個龐大的群體在法庭上公平競爭,不僅會損害美國自身的憲法原則,而且會長期造成社會動蕩的隱患。現下的社會趨勢已經很清楚,選擇自我辯護的訴訟人隻會越來越多,而對大多數並不富有的單一股東小企業主,自我辯護是最經濟和直接的尋求法律保護的方式。

我們的朋友Lily的案子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說明依據現有的法律判例下,這一類小企業主的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現有的法律條文不能產生出公正的審判。在這個具體事件中,也許初級法院的法官不是Lily不幸的罪魁禍首,因為他們找不到相應的法律和判例,而加州上訴法院的法官們又不願意對Lily的案件作出個案裁決,也許是他們不願意冒險打開一個潘多拉盒子。

在公平公正對待S公司這個問題上,美國稅務法已經走在前麵,對S公司的征稅已經采用按個人收入計算(see through),而不是雙重收稅(double tax)。這個變革的依據就是認為S公司的收入就是個人收入,S公司和個人是一個實體,擁有一樣的權利。這個稅法改革提供更實際、更公平和透明的征稅方式,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並沒有因為這個新稅法而失去權威或遭受財政損失。

為適應當今的社會和經濟形勢,是時候要求國會議員們采取行動來修改有關S公司自我辯護權益了。讓我們祈禱,發生在Lily身上的所有不公正和痛苦,不再發生在數百萬計的小企業主身上。

請登錄下麵的網站,簽名支持立法,支持增加單人股東公司的自我辯護權!https://www.petition2congress.com/ctas/self-representation-rights-single-member-company?fbclid=IwAR2qP_pXeeMJjyavsTKOQhXKiEUvBMDgK3_3PXj5s-iMLqz6HWGncyGtIEA#

謝謝全球華人支持!

所有跟帖: 

你這是浪費大家時間,你真要我們提建議請辦以下幾件事 -howard74- 給 howard74 發送悄悄話 (268 bytes) () 12/20/2018 postreply 11: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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