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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感恩節快樂!
昨天出庭,原告先陳述,講了一通這也不好那也不好的。法官先是對她說不可能判她取回10個月租金,因為她已經住了這麽久。但輪到我陳述時,我還沒來得及提出我的名字不在租約上這個問題,法官就先說她現在隻concern "whether your unit is legal for rental"。如果illegal,那就要退回所有租金。我告訴她我們房子在2011和2016年經過Dept of Building Inspection的inspection。法官問有沒有帶文件證明,我說沒帶因為這不是原來的起訴理由。她就說延期到一月份帶文件來再審。其他所有的申訴理由都還沒用上。
現在問題是:
1. 2016年的inspection報告說"no illegal unit was found"。這是否足夠說明我們可以合法出租?還是說加州或舊金山還有其他的手續或要求?我在網上查了半天,舊金山出租房是不需要向市政府注冊的,也沒發現有什麽其他的手續或要求。Is this true?除了2016年的inspection報告,該出示什麽樣的證據來證明我們是在合法出租?
2. 另外,本來原告已經遲到了20分鍾,結果因為前麵幾個cases拖延了一點,原告還是趕上了。前麵有幾個cases因為原告沒來被dismiss了,我們的case排得後了一點就沒有被dismiss,這樣公平嗎?可以file什麽petition去contest嗎?
3. 查了一下SF法庭的directory,那個女法官是唯一一個現在在小額法庭的。Directory是9月20日更新的,不知道一月份是否還是她。有誰知道他們多久換一批法官?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