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友的討論,特別是各位專業人士給我提供了很多寶貴意見和建議,我衷心地感謝!這是我重新的思考。
1對病人的傷害,不再累述。
2醫生的職業規範:第一次開glimepiride,不是醫生的失職。但在病人已出現過敏症狀,在病人的懇求不要再開此類藥物下,而且醫生也同意是藥物過敏(Allergic reaction to medication?),又開了同一class,分子結構非常近似的glipizide,這算不算失職?醫生遇到病人過敏,首先要去除過敏原,而不是把病人以去除的過敏原,醫生本身已懷疑的過敏原以另一種形式加進來。
3因果關係。SJS是一種罕見的疾病,除了嚴重的感染,就是藥物引起。The ideal “ proof ” that an agent caused the skin eruption in a given patient is reappearance of the reaction upon re-exposure to
the suspected agent. 這個醫生的第二次給藥已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