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時候打了電話,詢問41-6a-904 (1)和(2)的區別,以及(2)明明更適合我們的情況,警察卻給了(1),我們應如何處理。接電話的姑娘非常不耐煩,以為我沒事找事,直到我念給她那些條目,她語氣才緩和,但仍讓我們郵件執行人員,並且說(2)是會導致misdemeanor,(1)隻是infraction. 我簡單查了一下,好像她說的並不對,都應該是infraction才是啊。大家怎麽看呢?謝謝了!
更新:打電話給法庭,被接線員一通數落,好不容易說服對方,又糾結在Misdemeanor vs infraction 上
所有跟帖:
• 你先把猶他州的交通法認真讀一下。首先,如果這2項的處罰類似,糾結1或2是有點沒事找事的意思; -N.- ♀ (505 bytes) () 02/23/2018 postreply 08: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