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
打了電話,詢問41-6a-904 (1)和(2)的區別,以及(2)明明更適合我們的情況,警察卻給了(1),我們應如何處理。接電話的姑娘非常不耐煩,以為我沒事找事,直到我念給她那些條目,她語氣才緩和,但仍讓我們郵件執行人員,並且說(2)是會導致misdemeanor,(1)隻是infraction. 我簡單查了一下,好像她說的並不對,都應該是infraction才是啊。大家怎麽看呢?謝謝了!
原帖如下:
昨天下午陽光刺眼的時候,從猶他高速開過,隱約看到右側輔道(不是行車道)停著一輛警車。此處限速80,我開到75,很快開近了才看清警車閃著燈(未鳴笛),隻來得及略減速後瞬間就開過去了也沒多想。誰知一會警車追上,閃燈讓我停下,看了我駕照等材料後,就開了罰單:fail to yield or stop upon approaching emergency vehicle 41-6A-904(1). 警察語氣森然,我打聽到這一項隻罰錢後,就訥訥得簽了字,回家後查了些資料,發現這一項還要影響保險,登時覺得頭疼不已,想來此請教各位,比如看我有必要去出庭申訴嗎?先謝過了。我的情況如下:
十年駕照曆史,從未吃過罰單。現居加州,持加州駕照,離罰單地點十二小時車程。當時情形真的是很晃眼,我看清的時候,已經來不及換道了,隻是緊急減速到大概60。
希望大家吸取我經驗教訓,不要犯類似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