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低於這個水準,州法律允許地產商circumvent 很多該有的步驟和批準去造multi units (presumably for low income housing),這是一般現有居民所害怕的。但是,如果這個鎮能有2%的住房是affordable的,那就可以申請短期內暫時不給地產商這樣的權利。所以,即使小鎮居民堅決不想達到10%的數字,2%還是必須達到的。每次那個moratorium需要renew時,鎮政府掰著手指頭算affordable housing有沒有到2%,如果不到指標,就必須得開始準備造 。根據現有法律,沒得選擇。群眾要爭,也就是爭新添的指標房是在鎮上的什麽位置,離自己的房子多遠了。我們州是藍州,不知道紅州有沒有這種規定。
有的是沒辦法。比如,我們州政府規定每個鎮必須要百分之十的住房是屬於affordable的。
本帖於 2017-09-28 11:14:58 時間, 由普通用戶 vest2005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