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去的中國教會一直租用美國教會,2015年中旬在部分人的提議讓大家捐錢買自己的教會,但另一部分人堅決不同意,其中我就堅決不同意買,我們並不是不願意捐錢,主要原因是根據目前教會的實際情況根本沒實力買的起這麽貴的新教會,而且教會裏也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維護新教會,可包括我丈夫在內的一部分人認為隻要禱告上帝就能讓他們買的起,我從開始就把這些事實跟我丈夫說出來,表明我堅決不同意買這個教會的觀點,可他不聽,私自為買新教會捐了一大筆錢,到年底要報稅了才告訴我,我感到非常氣憤。因分歧,不同意買教會的人當時就已離開這個教會,這樣教會更沒錢買,目前已放棄買新教會的打算。
我當時就跟牧師打電話,把實際情況和我的觀點告訴他,他跟幾個主要人商量答應隻要我丈夫寫個申請,他們可以退錢,但我丈夫一直不願意寫,到最近他才意識到他當初買教會的想法不現實,做法也不合適,給教會遞了申請要求退錢,但教會以各種理由在拖著不給明確答複。
我認為這個錢是我們共有財產,需要在雙方都同意時才能捐出,而我在不同意買教會也不知道的情況下,我丈夫隱瞞我私自給教會這麽一大筆專款,而且教會目前已放棄買新教會,我會盡量在最少人知道的情況下,跟教會協商退錢,但如果教會不願意退,我是否有權力通過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