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德州當陪審員
2周前 收到法院通知 要求這周二早上800去法院報道,準備去被選陪審員。 同事拍著胸脯說 以她的經驗 他們不喜歡 做科研的啦 工程師啦 之類人, 你去了 也不會被選中, 不用擔心耽誤工作。我聽了信心大增, 來美這麽多年, 除了學生時候,收到通知, 那時候還是F1,這是第二次。
和公司聯係,公司給10 天 paid jury duty,但法院的reimbursement 必須寄回公司。
周二一大早 715 之前 就到了,因為朋友說 停車會是大問題,到了8點鍾,我回頭看時候, 估計有超過500 人。
到了8點鍾,有工作人員出現, 然後法官介紹流程,說任何人覺得今天不能做Juror可以見他,他批準了,拿著法院的certificate 才可以離開。然後 一批人 離開座位 追著法官 離開了。
剩下的幾百人 就這麽安靜得坐著 等著。 沒多久 有工作人員開始點名字,每次數目不一,24,50,60 . 一上午都沒叫到名字,暗地裏竊喜 以為可以混過去了。
午飯過後,工作人員又開始點名,這次是需要24個人,到了第15,聽到自己名字,趕緊起身 到外麵排隊,法警反複核對人數 然後上樓 到了法庭問口,又開始了漫長的等待,終於門開了,我們被有求記住自己的號碼,按順序坐在自己的號碼上,每個人手裏舉著自己號碼。法庭裏有 法官,檢察官 和被告 被告律師。
法官看上去像是一個很嚴厲的老奶奶,她打過招呼後,DA 開始介紹一些基本的東西 例如 啥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 bodily injury..
然後開始提問題 叫號 回答,然後辯護律師開始麵試 大家, 過程持續了一個多小時,這時候如果你不想成為陪審員,這是最好的機會表現你不是一個可以理性思考的人,你就不會被選中。
大家被請出去,等......等。
過了好久,等.....門開了 有人被叫進去,然後不停的有人被叫進去,我竊喜沒自己名字,後來才知道,他們是刪除 不是像工作一樣二次麵試。
隨後 大家又被叫進去法庭,法警宣讀名字 6個人 被選中 作為陪審員 然後我們6人 留下 法官再次表示感謝 然後倒陪審員房間 法警交代事情和注意事項 包括不可以談論案情 明天必須到...
第二天 6 個人 準時出現,法警說她很高興我們都在,每個人可能都在想 如果膽敢不出現,估計周末就得在警察局裏過夜了.
計劃1000 開庭,等........ 到了1045,法警終於來了 大家排隊,法官 和全體人員在站著,等我們入場,我們坐下後 大家依次坐下。開場之後,傳喚原告,下午證人(警察)然後 被告。檢察官和辯護律師 雙方針鋒相對,由於本案沒有目擊證人,隻要醫院記錄 和事發當日警察的照片,所以雙方都在找對方證詞上的漏洞。
這是個簡單的家暴安。女的受了點輕傷,事情發生的哪天,這對男女 從中午開始約會 喝酒聊天,一直喝到半夜,雙方都承認喝了酒。女的證詞是 半夜她要回家 遛狗 男的不讓她離開, 男的很生氣 使勁推她 導致她受傷。男的證詞是 女的試圖拉他從沙發上起來,因為他喝多了,結果沒拉動,手滑了,自己摔倒。
女到醫院後,護士問如何受傷,說是男朋友 推的 (醫院記錄是assault).這下可好,醫院二話不說,通知警察 取證。雖然一直到出庭時候,女方堅持說自己從沒有 想起訴男方,想開始新生活。事實上 女方和男方 一直交往了一個多月,知道他們分手,期間 男方從來不知道 警察和醫院報告 這些事情,一年前,他收到警察局信,才知道自己要被起訴了。
我不太清楚司法司法係統如何運行,但女方證詞漏洞太多,不理解為啥 地區檢查官 難道看不出來,還要堅持起訴。男的是一個老師,這個事情折磨了他一年,如果他輸掉了,意味著他失去一切,可能會服刑 罰款 工作也會沒了。
下午5點半 終於 到了最後陳述 感覺DA 底氣不足,辯護律師 倒是神色凝重。 然後法官大人 問陪審員希望今天結案 繼續討論,還是明天接著討論,我們一致同意 繼續,隨後我們被送回陪審員房間,法警進來 我們上交所有電子廠品,離開,門從外麵鎖上,說我們搭成一致意見,就按兩下電鈴。
我們6人又仔細 討論了安件,一小時後 我們終於達成一致,一個陪審員 寫下我們的決定,簽名。
法警領我們走進法庭 可以看出被告和他律師 很緊張的坐在那裏,法官問陪審員有沒有一至的決定,然後看了文件 把文件退回陪審員 讓陪審員起立宣讀, no guilty. 被告聽到了結果 幾乎要跳起來,被告律師也是放下眼鏡 把手插在她的頭發 低下頭 過了一會 再起來和我們說謝謝。
由於法院大樓 已經鎖門。 脫下法袍的法官 和街上見到的老奶奶沒啥區別。她決定帶我們從側門出去,後來發現她迷路,我們被帶到垃圾出口,警衛開始讓他老人家回到樓上法警辦公室登記,老人家火了,說我聽不懂你說什麽,你到底開不開門? 話音剛落,門開了,我們走出法院大樓。
路上法官老人家 問我們有啥問題想問的嗎,隨後她說 女的其實有過酒駕開車 被抓的記錄,但是於本案無關 不可以作為證詞,估計她也認為男的無罪吧。回家路上,覺得能夠幫被告洗脫罪名,這兩天 也沒白過。
因為是6個人的陪審團,案件又小 所以很快達成一致。據說如果是12 人的聯邦陪審團 案件複雜些,12 人要達成一致 還不得猴年馬月。希望下次別被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