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在南加州,我同學在加拿大,他想在西雅圖辦一家旅行公司,但是他在辦牌照時遇到一個麻煩,華盛頓州政府規定企業的負責人(director, president等)要有美國有身份(SSN號), 我同學是加拿大公民,但沒有美國身份, 所以他要我做這個公司的官方director. 我不需要在什麽事情,最多偶爾簽個文件什麽的。我不會去管理,我也不會拿任何工資,因為我有全日製工作。我同學注冊的是獨立的有限公司, 公司財務與個人是完全分開的.我的問題是:
1. 我這樣合法嗎?
2. 如果公司有意外發生,比如旅行車出事故,旅客受傷或死亡,我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多大的責任?
3. 公司的經營好壞會涉及到我本人嗎?比如公司虧本了,我的房子會被涉及到嗎?如果職員要告公司,包括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福利等等,我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4. 其它一些我需要注意的問題?
我對這些法律問題完全是一張白紙,希望朋友們給我出個主意,我在這裏先叩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