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您好:想請教一個小官司,希望你能看到並給我們一點意見。
我們年初通過經紀人想買了一個30幾萬的townhouse作為投資房,合同都簽好了,可在過戶的時候賣方沒有出現,反悔不賣了。
我們於是去county的法院遞交了狀紙,法院也受理了。法院發了好幾次傳票,但都沒有找到人簽收(他們搬去加州,房子出租了)。最近傳票終於送達對方,他們給法院寫了封信(我們收到copy),指出三點:
1. 他們已搬去加州,無法出庭
2.房產在 A county,而法院在 B county (我們是 B county的居民),所以 B county 無權審判位於A county 的 real estate property
3.這個房子的owner其實有三位,而不是兩位。(當初我們不知道owner有三位,合同是其中的兩位跟我們簽的,所以我們一直以為是他們夫婦兩位的房子)。
基於上述情況,您覺得他們的理由站得住腳嗎?法院會如何判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