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份)請教出租房問題
甲方將自己租的房間出租給乙方,兩人share一個房間。口頭協定如果任何一方退租要提前30天給對方通知。甲方收了乙方$400押金。之後,乙方私自搬去客廳居住。期間甲方多次讓其搬回房間,因為房東不讓出租客廳,但乙方無視。三月中,甲方讓乙方另找房子。乙方仍住客廳。四月中,甲方告訴乙方,如現在不搬出,等到搬出時也要提前30天告訴甲方。第二天乙方就告訴甲方四月底搬家。甲方退乙方$200租金。現乙方告甲方要求賠償$500。一部分是剩下的$200租金。另外三百是居住客廳三個月,每月應該退回$100租金,理由是客廳應該比房間便宜。
請問這個官司誰會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