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沒有先例,讀下來老貓推薦的文章,很有幫助,至少學習了
但對於保護自由言論和藝術創作的原則下,各種判斷標準都可以看出這首歌是一個出格的案例。
能不能判決當然要看法庭,律師和檢察官,但從過去的案例來看,這首歌的特別之處在於
1.非政治性,不是講黑人受壓迫之類的都市生活
2. "Directed to" Inciting Unlawful Conduct: 無論是相對於Judas Priest或者Ozzy Osbourne麵對的兩起自殺案起訴,還是Slayer影響的3個謀殺奸屍的,歌詞的影響都是很模糊,不像這首歌那麽明確。當然這首歌的後果相對較弱,隻是入室偷竊
3. Likelihood of Unlawful Conduct 這個test是罕見的接近,其他那些陰暗的歌詞關於殺人,自殺等等都是很unlikely.而這個幾乎必然會發生。The foreseeability of unlawful conduct incited by otherwise protected speech leads to the likelihood requirement. 這樣一個比較難的標準也可以被達到。
4. Imminence: The Threshold Requirement 是各項標準裏最難的,但是至少有一個法學教授認為引起犯罪的嚴重性和可能性可以取代這種時間上的Imminence要求,對於此案,單個案例的嚴重性固然不高,但是對於少數群體的種族歧視意義上不能說不嚴重,而且不但可能發生,而且確確實實在發生。
當然,我作為一個法律門外漢,在這裏瞎討論,感謝檸檬汁和老貓的指點,受益匪淺。
這種案件也不是一人之力,事實上以往的起訴案件都是謀殺案。
但相信如果華人夠強大,有一定的政治勢力,這一定能成為一個Case. 不管能不能convict, 對youtube 和YG都夠他們喝一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