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案例法分析,遵循的一個原則是precedence。https://simple.wikipedia.org/wiki/Legal_precedent
比如,在以前案件中,類似行為有否判罪。美國曆史上,沒有藝術家因為自己的作品而受罪或者民事賠償,也沒有公共評論作者為自己的文章受罪或者遭到民事賠償。實際上,你在街上振臂大呼,“搶中國人,跟我上!”,警察為了維護治安可能被逮捕你,防止你繼續鼓動犯罪,我沒有聽到過有人因此獲刑(包括罰款等)。
至於inflict immient violence是否符合YG的行為,公說公有理。你自己可以認為這個那個,但是你如何認為不是關鍵,關鍵是檢察官法官陪審員如何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