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A從友人B手裏sublease兩個商業出租房間到現在4年半,除了第一年有合同外,到現在沒有法律上的合同。友人B是合約人,合約到明年5月底到期,說好的明年5月底一起搬走。現在事情有了變化,新的租約人非要盡早搬進來,友人B為了留在現在這個地方,做出一下調整:新的租約人可以提早半年多搬入,但是她留下來,讓A作出犧牲10月底搬出,如果A想待到12月底,11和12兩個月需要和新的租約人談判。
我的朋友現在找新的地方,但是知道這個消息太遲,10月底搬出很難,需要多點時間找地方。怕新的租約人不給這多餘的一兩個月。像這種狀況,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讓我這個朋友多待一兩個月?他在9月20拿到的口頭通知。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