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不是學區好壞的問題,而是如果當事人要帶孩子走,當事人必須提供一個很好的理由為什麼倆孩子跟著當事人搬遷到其他州是對孩子最好的選擇,所以一個很好的原因是,如果新的工作所在的學區有比較多的多元化文化教育,(如學校提供中文課程等等,孩子如果學習音樂有比較好的 program 等....),基本上當事人需要說服法官,這個決定是對孩子的教育與生活最佳的選擇,同時當事人需要提供較多的時間配合另外一方的探視,所以一般是學期中,孩子跟隨一方,假期與寒暑假需要由另外一方照顧,同時除非雙方同意,孩子的假日活動需要由對方主導....所以問題不是誰有錢或是誰沒有錢,問題是當事人需要能夠讓步到雙方能夠取得一定的共識,.否則當事人隻能退而求其次.,一是雙方交換撫養的責任或是對於所需要的 child support 的數字上有所讓步,.或是放棄這個機會....

原則上當事人不可能什麼都獨享或是每一方麵都得到所想要的,甚至於將對方一腳踢出照顧的責任,當事人思考的出發點需要是,什麼是孩子最佳的需要,這是為什麼老貓說,孩子本身的意見很重要,因為如果進入司法程序,法官處理這一類問題的一個主要的考慮是孩子本身的意願,同時如果當事人有一個合理與完全的監護權規畫,往往會比另外一方一再"不同意"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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