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老貓。我可能沒說清楚。我是說,自2014年7月至12月這半年間,被告與我是co-owner。

在那半年期間,被告與我都為店麵付出過精力和時間。如果被告有權利索要那段時期的薪金,我是不是也有同樣的權利索要那段時期的薪金?

自從我獨自接手店麵後,被告未為店麵做過任何事。

謝老貓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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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沒有任何意見 !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17/2016 postreply 17: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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