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老貓。我可能沒說清楚。我是說,自2014年7月至12月這半年間,被告與我是co-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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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氣則壯
於
2016-04-17 17: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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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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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半年期間,被告與我都為店麵付出過精力和時間。如果被告有權利索要那段時期的薪金,我是不是也有同樣的權利索要那段時期的薪金?
自從我獨自接手店麵後,被告未為店麵做過任何事。
謝老貓教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