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老貓。我可能沒說清楚。我是說,自2014年7月至12月這半年間,被告與我是co-owner。

來源: 2016-04-17 17:50:32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在那半年期間,被告與我都為店麵付出過精力和時間。如果被告有權利索要那段時期的薪金,我是不是也有同樣的權利索要那段時期的薪金?

自從我獨自接手店麵後,被告未為店麵做過任何事。

謝老貓教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