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白警察的報告法律上隻是證詞,不是判決。但如果不上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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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回複:An initial questionBodd2003-11-19 05:42:00

謝謝你的答複。你的意思是說完全不負擔對方的損失麽?

我明白警察的事故報告在法律概念上,亦即法庭的判決,是沒有意義
的。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如果雙方都沒有選擇上法庭的話,那麽這
份報告所起到的決斷作用應該是十分顯著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能
做出的結論將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警察在事故報告中所標明的過錯方與
非過錯方,是這樣嗎?

所以,基於以上的條件,我想問的實質問題是,依據通常的慣例,這
種情況是“雙方各自承擔車輛總損失的50%?”還是“各人承擔自己
車輛的損失?”----前提是沒有人身傷害損失。其實我想知道的隻是
這個慣例而已。

我希望在向保險公司申報前能有一個概念,或者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
下選擇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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