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由於是沒有前例的,如果真的Ted Cruz被選總統,假如希拉裏去告,法院會說“this is a case of first impression, we need to figure out what "natural born" means in the Constitution, because in the past there is no such case.
法理上如何解釋一個法律名詞,是有規則所循的:
一個方法,是看立法者的意願,美國憲法立於1789年,那麽當年法律界如何定義"natural born", 是一個很有參考價值的。從這個角度,一些學者引用18世紀的文獻,一般認為natual born僅僅是”生於管轄區內的人“。這是一個狹義的定義。
另一個方法,是看法律的上下文。憲法同時賦予移民歸化的定義,那麽和移民歸化成美國公民對立的,是一個人生來就是美國人。那麽什麽樣的人生來就是美國人呢?是在美國法律(包括憲法和國籍法)下,一個人一出生就具備美國公民資格的人,應該是natual born公民。
憲法關於落地公民的定義是眾所周知的,那麽不再美國出生的人,但是在美國國籍法下仍然可以是natual born公民。比如說,一對美國夫婦去中國工作,在中國生了一個小孩,中國沒有落地公民法律,所以小孩隻有美國國籍法賦予的美國國籍,沒有任何其他國籍,這個小孩為什麽不能是natual born公民呢?
但是,在中國出生的美國小孩,和ted cruz又不一樣,因為加拿大有落地公民製。那麽,生來就有雙重國籍的美國人,是不是natural born citizen?
所以,即使有法律規定,具體案件還是有得好爭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