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基本上我們的觀點一致。具體討論如下:
關於(1),就發明專利而言,完全同意。但是,“實用新型”專利的要求不嚴,山寨美國的東西是有很大可能在中國獲得“實用新型”授權的。
關於(2),同意。
關於(3),“發明專利”對創造性和新穎性的要求是在全球範圍內的,所以山寨的東西肯定申請不了“發明專利”。但相對地,“實用新型”專利的要求寬鬆,其是對“設備”的專利保護,在一些細小設計方麵容易與他人的區別,然後就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關於(4),對於“發明專利”,不隻是全球的專利文獻,即使發表的論文有人提過有關思想,也會影響兩性(創造性和新穎性)。
相對地,真有事情發生,用“實用新型專利”維權可能比“發明專利”困難。另,美國沒有“實用新型”這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