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場的人都是證人,包括,你,你兒子,和對方司機。事故發生的一刹那,警察和對方爸爸都不在場,所以不是證人。
警察報告記錄的當場各方的說辭,可以作為一個記錄,但是記錄的也是你們三個當事人的第一印象。這個情況下警察不出庭。
現在你和你兒子兩個人說你有right of way,對方司機說什麽你也不知道。如果她說她有right of way,那麽證詞是2:1;如果她不說(remain silent),證詞是2:0. 總之是有利你的證詞多,這樣官司贏的把握大。
2. 至於你和你兒子的證詞是否可信,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法庭上的證詞是假設正確的,因為證人都宣誓了。對方律師必須攻擊你和你兒子的可信性。僅僅作為你的兒子,不是你兒子證詞不可信的理由。對方律師必須找到你和你兒子過去有作假曆史,包括:逃稅,考試作弊,貪汙,偷竊,或者其他不誠實的行為,才能有希望推翻你們的證詞。
如果律師說:“法官,他兒子的話和他爹一樣,顯然是串通一氣的”,這個說法會遭到法官笑話,因為這不符合邏輯,起碼美國如此。
3. 對方爸爸的道歉,本身不能作為對方有錯的根據。你可以做的,是問對方爸爸,你為什麽道歉?是不是你女兒和你承認錯誤了?你女兒是怎麽說的?
對方爸爸如果如實回答,可能會透露對方女兒私下的認錯。這不是沒有可能,好爸爸的首要目的是教育小孩誠實和安全駕駛,而不是為了省幾個錢撒謊。如果爸爸是一個虔誠教徒,更是如此。
如果對方爸爸不如實回答,見(1), 反正證詞上你是2, 對方是1或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