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相對複雜,涉及我的養老問題。我們是再婚,婚姻近20年,我年近60;我們沒有共同的房產(在房價最低時,我曾提出買一個養老房,我們有能力,但他不肯買,)。來美後,老公說不用工作,照顧好他父母及孩子即可(他和前妻有三個孩子,我沒有孩子),他說將來我老了有他的退休金,那時剛來很多事情都不懂,覺得OK了,(目前也還是很多不懂) 。目前狀況:他父母都去世幾年了,孩子們均已大學畢業工作了,老公已退休,因身體不好一直是我在照顧。最近在我問若他先於我離開,我的生活問題時,老公告訴我,在25年前,他前妻病逝前做信托,將財產留給孩子,將來若他先過世,我可以領他的社安金,然後搬離他的房子,我表示不同意這樣的安排,我不要他的房子,我隻在有生之年有住的地方,要他重新考慮。他說可以做一個遺囑。我的疑問是,當遺囑與當初的信托相矛盾,以哪一個為準。
寫的有點羅嗦。
謝謝各位大師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