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回事

在一些州,婚姻中甲方供乙方上學,以後離婚,甲方應該多得,因為乙方的收入有一部分是甲方的貢獻(contribution) 造成的。

這個和甲方養孩子(包括供自己孩子上學)不是一回事。小孩從生下來到找到工作,不僅僅是大學學費,尿布托兒所夏令營衣服褲子吃喝拉撒,每年要花過一萬元,乙方和甲方結婚,應該是充分理解這個費用甲方肯定要出的。那麽甲乙生活了那麽多年,怎麽能說這不算共同消費?乙方早幹嘛去了?花出去的錢是找不回來的。更極端的比喻,好比老公天天把錢燒掉,燒了二十年,老婆不能二十年後說你那燒過的錢有我一半,你都給我陪回來,老婆要早說啊。

法律能夠管的,就是在離婚的時候,看各方可分割的財產,做到一個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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