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芝加哥, 因為近期計劃搬家, 打算把目前居住的townhouse出租. 這是兩層的townhouse, 有三個睡房. 我們這裏有個association, 仔細看了bylaws, 並沒有對出租房屋有明確的規定. 我之前和president談了一下, 他說townhouse隻能租給一家人. 我原本也想出租給一個家庭, 但始終找不到一家字. 前兩天, 有4個大學學生, 他們想一起租, 共同簽一張租約, 作為這個房子合租人. 我想問這樣可以嗎? 我不太了解這方麵的規定.
所以我自己稍微查了一點資料: 1) 好像芝加哥規定說, 一套房子, 按房間數算, 最多每個房間2個人, 所以, 我這套房子最多的人數可以6個. 2) 至於這6個人應該是roommate, 還是應該是一家人, 並沒有很清楚的規定
請問檸檬先生和有經驗的朋友下麵這個問題:
1) 我可以和這4個學生共同簽訂一個租約嗎? 他們四個作為共同承租人. 這違反法律嗎? (比如townhouse是否隻能租給有血緣關係的一家人)
2) 萬一法律上堅持townhouse隻能租給一個家庭。 那麽另一個種選擇方式是, 我是否可以和其中一個學生簽約(算一個家庭), 他自己找roommates一起share這個房子, 請問這符合一個法律的規定嗎?
謝謝大家的的指點。 希望租房子不違反法律。